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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拒绝履行工程质量维保义务要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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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雪建筑资质 建筑资质管家

工程质量维保

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

如果承包人拒绝履行

工程质量维保义务

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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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维保义务

(一)工程质量维保义务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

为了保障建筑物质量合格,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包人应在相应等级资质证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超越资质、无资质或借资质承揽工程。承包人应配备合格的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等,建立质量责任制。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还应对全部工程的质量负责。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仅仅是承包人履行施工义务的结束,承包人工程质量责任不会就此终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工程中不同部位、结构的最低保修年限,如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年限为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防水工程的防渗漏保修最低年限为5年等。如果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年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必须履行保修义务,并对因此给建设单位、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并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若承包人不按照保修书约定履行维保义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规定,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必须满足相关条件,而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就是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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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包人拒绝履行工程质量维保义务的责任

1. 民事责任

承包人拒不履行维保义务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维修,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一般在施工合同及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对承包人不履行维保义务责任的承担有相应约定。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方是承包人,保修费用由承包人负担;若系因发包人使用不当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且与承包人无关的,承包人不承担维保责任,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工程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使用建筑工程一方的人身、财产利益,也可能会侵害到第三方的人身、财产利益,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方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确定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方后,建设单位有权向责任方追偿。日常生活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非常普遍,比如防水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屋面漏水、渗水引发的纠纷,房屋建筑外立面保温层脱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引发的纠纷,因未按设计标准施工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引发的其他纠纷。

2. 行政责任

承包人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工程质量维保义务,可能承担相关的行政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主管部门有权对拒不履行维保义务的承包人责令其整改,并处罚款。

3. 刑事责任

按照目前刑事法律的规定,并未就承包人拒绝履行工程质量维保义务行为予以刑事规制,但承包人因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安全事故的,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当然,对于工程质量问题,发承包双方都不应采取回避的态度,一旦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第一时间处理。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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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

(一)工程质量问题责任主体的认定

工程质量修复及赔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确定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方,实践中确定的方式,一是承包人收到发包人通知后到现场进行查验检测,经与发包人协商一致后,确定责任主体;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查验检测,由第三方专业机构确定责任方;三是发承包双方因工程质量问题至诉,由一方提出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确定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方。因维修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亦由责任方赔偿。

(二)发包人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后应及时通知承包人维修

关于通知的发送形式非常有讲究,实践中,当事人不太重视通知证据的留存,为后期诉讼埋下隐患。常见的通知多以双方的对接工作人员以电话形式进行,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的形式通知,但此种通知方式证明效力不强。一旦承包人对发包人提出的电话通知、微信通知主张不予认可,该等证据很难达到已经通知的证明目的。为了增强证据的效力,比较好的选择是通过发律师函、发公司函的形式,甚至到公证机构对发送函件的事实进行公证。

(三)工程质量问题维修工作的确认

对承包人而言,如果已经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维修,切记索要发包人书面确认的文件,司法实践中,发承包双方发生诉讼纠纷后,由于双方矛盾和争议大,不排除发包人对承包人已进行维修的事实不予认可的可能性。若发包人主张已经通知承包人进行维修,而承包人无法举证已经进行维修的事实,承包人主张可能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进而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般来说,承包人维修完毕后,及时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并提前准备项目验收清单,待发包人确认完毕后,要求发包人在验收清单上盖章确认。若发包人不同意盖章确认,承包人应及时将验收完毕的事实以函件形式发送给发包人,降低发包人拒绝盖章确认带来的风险。

(四)发包人委托第三方维修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费用的索赔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为了及时处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在承包人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按照上述规定,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基于上述情况,发包人不仅要确保发送给承包人维保通知的有效性,且应在委托第三方机构维修时,留存相关的维修合同、维修费用支出凭证、发票、维修记录等证据材料,以证明维修费用支出的真实性。

(五)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第三方向建设单位索赔的追偿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根据上述规定,若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系因建设单位造成,建设单位负责赔偿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若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系因承包人造成,第三方向建设单位索赔后,建设单位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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